法令查詢
查詢表單
| 主文摘要 ( 隱藏或攤開內容 ) | 年度 | 卷次 | 編號 |
|---|---|---|---|
|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相關機關多加運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防範民眾藉由申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姓名變更規避相關責任或從事非法行為一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2.23.88府民戶字第030078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2.2台(88)內戶字第8802379號函 主文摘要: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相關機關多加運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防範民眾藉由申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姓名變更規避相關責任或從事非法行為一案,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 一、 查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四)內戶字第八四0二五八二號函,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諧音不雅,可由戶政事務所酌情處理重新配號之規定,係考量避免當事人因配賦之編號諧音造成困擾,減少民眾不便及埋怨。 二、 依 貴局前開函,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劉同玲女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S200210095變更為E224700744一案,因銀行紀錄不良切結申改,與前開便民規定之考量不符,請檢討改進。嗣後,凡民眾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嚴格審查。 三、 另 貴局陳述民眾利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政機關通報相關機關之時程空檔,規避相關責任乙節,本部已函知相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勾稽比對相關檔存資料防範。 |
88 | 17 | 1 |
| 有關「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物處理要點」會議,建議協調戶政機關於地政機關因公影印戶籍資料時,免繳納影印或謄本費用案,業經內政部核復:「仍應收取費用,惟如地政機關派員至戶政事務所自行查詢,則免收費用」。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6.8.88府民戶字第118156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88.6.1.88民六字第17584號函 主文摘要: |
88 | 17 | 2 |
| 台中縣政府建請開發英文戶籍謄本程式軟體案,業經內政部核復以「大多數縣市政府以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不符經濟效益,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7.5.88府民戶字第136189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88.6.1.88民六字第17584號函 主文摘要: |
88 | 17 | 3 |
| 有關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建請廢除提憑本票、支票以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規定一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7.16.88府民戶字第144774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7.3台(88)內戶字第8889991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建請廢除提憑本票、支票以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 案經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福建省政府研提意見,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戶政人員僅能就票據上所記載之文字為形式上之審查,無法辨識其真偽,應由利害關係人一併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
88 | 17 | 4 |
| 有關台北市民陳00生先持商業本票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8.25.88府民戶字第180153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8.19台(88)內戶字第8807437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台北市民陳00生先持商業本票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案。 本案陳00生先持憑林00生先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開具之本票申請林00先生之戶籍謄本,該本票係商業本票並非銀行擔當付款本票,自無法依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八八)內戶字第 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規定提憑退票證明辦理。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有關持商業本票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得提憑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
88 | 17 | 5 |
| 有關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林永傳建議「司法機關因案需要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乙案辦理方式。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9.9.88府民戶字第192974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9.2(88)內戶字第8893622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請司法機關儘速建置電腦化俾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一節,內政部業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六)內戶字第八六八三0一四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與法務部轉知所屬法院及檢察機關查照辦理在案。在司法機關尚未建置電腦化作業前,如因案急需查詢戶籍資料,得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傳真....行之。」及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六條:「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規定辦理。 |
88 | 17 | 6 |
| 有關台北市居民劉00君建議彈性刪除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內原登記離婚配偶記事及申請戶籍謄本可否部分記事省略乙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9.16.88府民戶字第199587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9.7台(88)內中戶字第8802454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建議彈性刪除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內原登記離婚配偶記事乙節,仍請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議決修正之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辦理。有關建議申請戶籍謄本就離婚部分記事省略乙節,按內政部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六五四九四五號函規定略以:「配偶死亡或離婚記事可免予印發,但需加蓋『記事省略』戳記」,本案需省略記事欄內離婚部分之戶籍登記記事列印,可於現行系統列印戶籍謄本後,比照電腦化前內政部上開函示之作業規範辦理。 |
88 | 17 | 7 |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一戶政事務所秘書黃許美珠研提「建議民眾於現住地申領戶籍謄本時,發現係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而戶籍謄本內容有誤時之為民服務措施」乙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10.13.88府民戶字第220193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10.7台(88)內戶字第8893834號函 主文摘要: 民眾於現住地申領戶籍謄本,如發現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而戶籍謄本內容有誤時,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應主動以電話方式聯繫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辦理更正,再以電話聯繫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核發正確之戶籍謄本。相關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如需改註或換發,另通知當事人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88 | 17 | 8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另一當事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比照同姓名申請改名請領他方戶籍謄本。
文件產生日期: 94-06-09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10.18.88府民戶字第223755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10.12台(88)內戶字第8809146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台北縣中和市第一戶政事務所股長匡惠珍、戶籍員黃淑鈴建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另一當事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比照同姓名申請改名請領他方戶籍謄本,於戶籍謄本記事欄或空白處加蓋「統號重複用」章戮一案,內政部核復同意辦理。 |
88 | 17 | 9 |
| 有關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建議擴大受理跨縣市傳真申請日據時期及除戶戶籍謄本乙案,仍請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10.22.88府民戶字第228574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10.18台(88)內戶字第8897072號函 主文摘要: 案經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及各縣市政府研提意見,多數建議仍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理由略以:日據時期或除戶之戶籍謄本,因年代久遠,大部分戶籍簿頁老舊,字體汎黃,經影印再傳真,恐有資料不清之慮。且浮籤張數繁多,如以傳真方式辦理,資料易誤貼。又民眾提供之資料常有謬誤,甚至戶長是誰,年代、番地住址圴交代不清,查詢曠日費時,若以傳真方式處理,易造成辨識之爭議,損及民眾權益。本建議案不宜採行。另內政部已研擬完成「戶籍簿冊光碟作業實施計畫」(草案)乙種,俟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預計自民國九十一年開始,將全國各戶政事務所貯存之光復後電腦前除戶籍簿冊資料掃瞄,燒錄光碟片,並將日據時期微縮資料轉錄光碟片,經整合檔案調閱系統,提供民眾所需之謄本資料。 |
88 | 17 | 10 |
| 有關本票「退票證明」所指為何及可否僅憑載有免除作拒絕證書之本票申領戶籍謄本一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8.11.18.88府民戶字第248059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8.11.11台(88)內戶字第8809964號函 主文摘要: 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持憑本票或支票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請依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0四三七號函憑退票證明或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如持憑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請自行查明是否符合台灣省警務處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六一)警戶字第三三二七0號函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範圍後,本於職權核處。 |
88 | 17 | 11 |
|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之當事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另一當事人個人謄本之規定,停止適用。是類案件改由戶政事務所查明個案詳情後,另以公文回復當事人查詢結果,並副知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更正當事人資料,請 查照。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5.31.89府民戶字第101994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9.5.19台(89)內戶字第8960889號函 主文摘要: |
88 | 17 | 12 |
| 有關貴轄居民王00先生憑桃園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以複代理身分請領劉坤陶戶籍謄本一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6.5.89府民戶字第105103號函 內政部字號 : 主文摘要: 本案仍請依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六)內戶字第八五0四七九六號函辦理,另有關委託申領戶籍謄本則請依戶籍謄本申領之相關函釋規定核處 |
88 | 17 | 13 |
| 有關民眾持戶政機關核發之現戶謄本或除戶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辦案件,有無時效問題,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二、三,請查照。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8.5.89府民戶字第155507號函 內政部字號 : 主文摘要: |
88 | 17 | 14 |
| 有關持長期居留證具華僑身分者,可否大宗受委託辦理戶籍登記、戶籍謄本、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乙案,請依后附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8.14.89府民戶字第159481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9.8.8台(89)內戶字第8977322號函 主文摘要: 按戶籍法、印鑑登記辦法等規定尚無限制持長期居留證具華僑身分者,不得大宗受託辦理戶籍登記、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事項之特別規定,戶政事務所如經查實受委託人身分,自可依照戶籍法第九條、第四十六條及印鑑登記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等規定,受理持長期居留證具華僑身分者受託辦理前開事項。 |
88 | 17 | 15 |
| 關於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依「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戶政機關提供補償申請人遷入登記之證明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9.8.21台(89)內戶字第8908623號函 主文摘要: 案准法務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0二七0九七號函復略以:「二、按『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第三項)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由上開規定可知,該基金會於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補償事宜等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公權力之行使,於處理上述事項時,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準此該基金會於處理上述事項時,自得依戶籍法第十條規定請求戶政機關提供資料」。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88 | 17 | 16 |
| 有關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僅書明委託辦理申請住宅及處理財產等事,受委託人能否憑以申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乙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6-09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9.1.89府民戶字第172493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9.8.25台(89)內戶字第8908569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僅書明委託辦理申請住宅及處理財產等事,受委託人能否憑以申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乙案,請依后附內政部函示規定規定辦理。 一、 案准法務部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0二二八四五號函略以:「:查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概括委任。』而所謂特別委任者,謂指定特種事項而為委任;所謂概括委任者,謂就一切事項悉行委任。(上開法條立法理由參照)。受任人之受有特別委任者,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應使其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除同條但書所列行為須有特別授權外,則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本件何00先生與方鎮先生分別出具委託他人處理事務之委託書,應屬委任契約性質。其受任人分別代理當事人請領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是否須當事人特別授權?端視委任行為之內容而定,分述於次:(一)關於何00先生案:何00先生、何00先生二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在大陸地區,就其繼承何00先生遺產處理事項出具委託書,委託曾00先生為其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其二人向台灣有關當局、部門、機構辦理何00先前在台所有財產,:似可認受任人係受概括委任,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受任人曾君似得據以代理請領戶籍謄本。(二)關於方0先生案:方0先生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大陸地區,就其申請住宅處理事項出具委託書,委託其四子方00全權在台辦理申請住宅的相關手續::該委託書內容較為簡略,尚難認定係屬概括委任或特別委任。惟請領印鑑證明,倘為其受任辦理申請任宅所必要者,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似應認定受任人得代為請領。::」。 二、 參照法務部上開函釋意旨,何00先生、何00先生二人,就其繼承何00先生遺產出具委任書,委託曾00先生為其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其二人向台灣有關當局、部門、機構辦理何00生前在台所有財產一案,似可認受託(任)人曾00先生人係受概括委任,得據以代理請領戶籍謄本。 三、 另方0先生就其申請住宅處理事項出具委託書,委託其其四子方00先生全權在台辦理申請住宅的相關手續案,如經查屬實,請領印鑑證明確為申請住宅所必要者,似得認定受委託(任)人得代為請領,惟依案附資料影本,方0先生之委任書共有二份,一份為委託請領印鑑證明,一份為委託辦理申請任宅,委託(任)事項範圍不同,應查明個案詳情後再行核處。 |
88 | 17 | 17 |
| 有關基層戶政座談會建議司法機關核發支付命令,如需債權人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應記明債務人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以利戶政人員核發戶籍謄本作業乙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6-09
本所收文字號: 縣府來文字號: 桃園縣政府89.11.23府民戶字第236813號函 內政部字號 : 內政部89.11.18台(89)內戶字第8911585號函 主文摘要: 有關基層戶政座談會建議司法機關核發支付命令,如需債權人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應記明債務人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以利戶政人員核發戶籍謄本作業乙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二辦理。 案附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0六五號函復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無須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債權人如須向戶政機關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需之債務人資料仍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 |
88 | 17 | 18 |
| 有關劉oo先生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林oo,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疑義案
文件產生日期: 94-05-31
本所收文字號: 桃蘆戶字第0920003296號 縣府來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0920168397號 內政部字號 : 台內戶字第0920061484號 主文摘要: 有關劉oo先生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林oo,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疑義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民法第1079條第4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依案附資料所示,收養人劉oo先生係於93年2月10日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林oo〈民國74年7月20日出生〉,復於94年1月2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事件確定,查本案當事人於93年2月10日收養林oo時,被收養人已年滿18歲,有關其戶籍登記收養之收養日期仍應依內政部92年7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1484號函規定,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之規定辦理。 |
92 | 3 | 1 |
| 外籍配偶離婚登記意願表
文件產生日期: 94-09-06
本所收文字號: 蘆鄉戶收字第0930000299號 縣府來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0930011491號 內政部字號 : 台內戶字第0930062695號 主文摘要: 為免外籍配偶不中諳中文,遭欺騙辦理離婚登記,爰訂定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意願表,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登記時,請主動提供該外籍配偶確認,以保障其權益。 |
93 | 1 | 1 |
主要內容區結束




